判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有什么用?
我国死刑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判处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理由如下:
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恶意较强,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这些敌视和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就有可能利用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第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其在被赦免或者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从事犯罪活动。
第三,剥夺某些严重罪犯的政治权利,可以阻止其他人代为行使某些政治权利,比如以罪犯的名义发表宣言和作品。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的,未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继承或转让。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非人民法院决定减刑或者撤销附加刑,否则不能申请免除。不能改为申请其他处罚。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后,还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和对判决的申诉和上诉的权利。如果有发明,可以委托他人申请国家专利,也可以委托他人有偿转让,实现其财产利益。
政治权利被宪法赋予了崇高的意义。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是较重的犯罪,剥夺政治权利一般独立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效力和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果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管;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