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0修订)
本市各级科技、工商、财政、税务、专利、金融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管理工作。第五条订立技术合同的企业、事业单位、技术咨询和科技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合同管理制度。第六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和常年咨询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承包合同和技术入股合同可以根据具体内容分别或者作为一个整体归入前款所列四类合同,但合同的非技术部分不得混入技术合同。第七条各类技术合同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
(一)负责技术合同登记点的资格审查、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二)负责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技术合同统计资料的汇总和分析,按时向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管理的工作。第九条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派出的技术合同登记点进行。专利技术合同的登记点设在市知识产权局。
区、县科委和市科委授权的有关部门可以申请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经市技术市场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查,并经市科委批准后,可接受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十条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注册场所;
(二)有专职技术合同鉴定和登记人员。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点负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查和认定技术合同;
(二)对经审查确认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归档;
(三)汇总、分析技术合同统计数据,按月报送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人员,必须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点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第十三条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的内容: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2)合同条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合同当事人是否是合法的合同主体。第十四条就下列内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登记范围:
(一)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
(二)产品及零配件的加工、生产、维修、销售及业务承包,设备的安装及维修,货物的运输、储存及保管,劳务合作及建筑工程承包;
(3)生活服务、商品中介等非技术性服务;
(四)用于学生教学培训和学生生产实习的各类学校(班);
(五)国家和地方计划内的科技项目和非独立的科技经营和技术咨询机构承担的科技项目。第十五条对既包含技术部分又包含非技术部分,需要在技术交易上给予优惠的综合性项目,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区分技术部分和非技术部分,分别签订技术合同和经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