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
1.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不为公众所知(秘密)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商业秘密认定的难点和争议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是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即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共领域,不属于“已知信息”或“已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技术和知名技术的最显著特征,也是维持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一个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获得的信息,不能用来享受优势,法律不需要保护;一个已经公开的秘密,会让它的拥有者在竞争中失去优势,它将不再需要法律的保护。
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适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这一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是指商业秘密的价值和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实际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利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经济价值,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的必然要求。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使用,以便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因为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任何人掌握了商业秘密,就一定能在实践中运用。
4.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保密)。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已经被权利人获取,普通人难以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这一要求强调的是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争取权利的人受到法律的鼓励,睡在权利上的人不应该受到保护。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很难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得该信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
广义的知识产权实际上包括商业秘密。如果要说他和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别,那么
1.商业秘密在严格意义上并不具有排他性。
2.它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其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传统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效性的特点。
根据规定,当事人指控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就其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求、对方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对方采取了不当措施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中,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以及对商业秘密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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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结构、原料、成分、配方、材料、样品、图案、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者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以及相关文件等与技术有关的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商业活动相关的信息,如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品、投标资料、客户信息、数据等。,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业信息。
前款所称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易习惯、意图、内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