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的负面条件
1.授予专利的负面条件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造。如果发明目的本身违背国家法律,则不能授予专利权。2.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现象、变化过程、特征和规律的揭示。科学发现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不能授予专利权。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只是指导人们思考、识别、判断和记忆信息的规则和方法。因为没有使用技术手段或自然规律,也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所以不构成技术方案。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它是以活生生的人或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识别、确定或消除原因和焦点的过程。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和社会伦理原因。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该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种方法直接以活体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被认为不属于行业,不能用于行业,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比如脉诊、心理治疗、按摩、预防疾病的各种免疫方法、整容或减肥治疗等。然而,药物或医疗设备可以申请专利。5.动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授予专利。6.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7、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两者结合的设计。授予专利权的负面条件是什么?2.授予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积极条件(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尚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中国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没有被他人向专利局申请过,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符合新颖性标准,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不得有相冲突的申请。1,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技术公开有三种方式:光盘、摄影胶片等。公开披露技术信息是指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不特定相关公众披露技术内容。公开的程度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实施为准。2.与申请相矛盾。冲突申请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先申请叫后申请。与申请相矛盾会破坏新颖性,防止专利重复。3、不作为丧失新颖性。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二)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必须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有实质性区别,并且必须是创造性思维活动的结果,而不是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分析、归纳、推理可以自然获得的结果。发明的创造性高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是基于普通技术人员在各自领域的知识和判断能力。(三)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它有两层含义:第一,该技术可以制造或用于工业。工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工业上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可行性和再现性。二是必须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与现有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如增加产品数量、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功能、节约能源或者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等。(四)其他条件,如说明书需要对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充分公开。具体请参考最新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外观设计专利(一)新颖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同于或者不近似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中国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具体的产品,所以“不同”不仅指外观设计本身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上的不同,还包括采用该设计方案的产品的不同。“不一致”要求专利外观设计不能是对现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组合的简单模仿或轻微改变。近似设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形状、图案、颜色相似,产品相同;形状、图案、颜色相同,产品相似;形状,图案,颜色都差不多,产品也差不多。(二)实用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合工业应用。这就要求设计本身和作为载体的产品能够以工业化的方式反复复制,即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3)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美感。美感是指从视觉感知上对设计的愉悦感受,与产品的高级功能没有必然联系。美学设计在扩大产品销售中起着重要的作用。(4)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在先获得”是指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