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建筑需要沉降观测?有什么规定吗?

是的,《建筑物变形测量规范》规定了要求的沉降观测范围:

1.砖混结构的砖墙承重建筑:一般应沿墙长每隔8~10 m设置1沉降观测点,并应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转角处、纵墙与横墙的交接处、纵墙与横墙的中心、建筑物沉降缝的两侧。

2.框架结构建筑物:沉降观测点宜设在每个桩基的上部或部分柱基础上。

3.新建建筑与原有建筑连接处的两侧应设置。

4.烟囱、水塔、油灌等类似构筑物应沿外围对称布置。

建筑物沉降观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在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为了掌握建筑物的沉降情况,及时发现不利的沉降现象,采取措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使用,也为以后的合理设计提供信息。因此,沉降观测必须在施工期间和建筑物投入使用后进行。

扩展数据:

沉降观测标准:

1,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要适当。如砖混结构建筑物的首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装牢固,1层已完成后进行。其他结构的建筑可以参考。

2、水准基点位置应远离施工建筑物或做特殊处理。其位置必须选在其他相对稳定的建筑物、岩石地基等适当部位,一般不少于两处。

3.注意水准测量中使用的观测仪器和方法。

使用的精密水准仪应经过计量部门的检验;每次观测的人员和工具应相对固定;每次观测尽量使用同一观测路线,实地进行相关检查,确保符合要求。同一观测点的两次观测值之差不应大于1毫米.

4.所有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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