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写国外专利申请
因此,我国单位或个人的发明创造如果具有良好的国际市场前景,就必须向市场前景良好的国家提交专利申请,这样该发明创造在国外市场也能受到专利保护。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的产品走向国际市场,许多公司也意识到出国申请专利的重要性。中国正逐步从进口国变为出口国。
那么,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方式主要有哪些?1994 65438+10月1之前,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主要途径是巴黎公约;1994 65438+10月1之后,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仍然适用的巴黎公约;另一个是专利合作条约PCT。PCT和巴黎公约并不矛盾。PCT本质上是以巴黎公约为基础的国际公约,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专利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形成的。可以认为PCT是巴黎公约的有益补充。
既然在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有两种途径,那么就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什么情况下使用巴黎公约合适,什么情况下使用PCT途径合适。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在那些国家实际上能否被授予专利权,都会由那些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进行审查,是否授权与提交申请的方式没有必然联系。但是,在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的方式与申请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有些专利申请只能适用于其中之一。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通过巴黎公约和PCT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基本流程,然后从这两种方式的基本流程出发,分析了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各自的适用范围。
一、通过巴黎公约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主要过程。
步骤(a)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该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步骤(c)在优先权日起65,438+02个月(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内,涉外代理机构将向申请人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单独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然后这些国家将根据其本国法律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然后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二、通过PCT请求外国专利保护的主要过程。
步骤(a)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该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步骤(b)自上述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发明或实用新型),向中国知识产权局PCT办公室或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即进入国际阶段。在国际阶段完成国际申请的受理、检索、修改、公示和初步审查。
步骤(c)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申请人希望保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各种手续。然后,那些国家会根据自己的法律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然后授予专利权或者驳回申请。
对比以上两个操作流程,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操作流程中的步骤(a)是完全一样的,由此产生的费用自然也是一样的(大概几千人民币);(c)程序在操作时间和程序上略有不同,但在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审查专利申请方面是相同的,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大致相同(各国费用不同,平均每个国家5万元左右)。显然,通过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的过程比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多了一个步骤(b)。步骤(b)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PCT国际费、检索费、传送费和初步审查费,共计约654.38+0万~ 2万元。由此看来,通过PCT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比通过巴黎公约多花费1000 ~ 20000元。但是,多出来的1万~ 2万元值得吗?什么时候该花,什么时候不该花?以下是实质性的分析。
当一项发明已经在中国提交了专利申请,如果还需要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综合考虑哪种方式更合适。
首先,考虑发明希望获得的专利保护类型。就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定义而言,发明创造可以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巴黎公约适用于所有三种类型的保护,但PCT不适用于外观设计。因此,一项发明创造要想获得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只能通过巴黎公约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想要获得专利保护的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那么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
第二,考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以下简称目标国家)的数量和申请人目前的财务状况。
由于《巴黎公约》的通过,需要在65,438+02个月内完成向各个目标国家的专利申请的提交和翻译,相应地,由步骤(a)、(b)和(c)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应支付。根据前面的介绍,与其他步骤相比,步骤(c)产生的成本是巨大的,如果目标国家的数量很多,步骤(c)产生的成本会更大。例如,如果目标国家是七个,那么步骤(c)中产生的费用总计将超过300,000元人民币。因此,当目标国家数量较多时,申请人需要在短时间内(12个月)支付一笔可观的费用。
而通过PCT方式,只有步骤(c)产生的费用需要在近30个月内支付,只有步骤(a)和(b)产生的费用需要在12个月内支付。
可以看出,PCT路线更适合目标国家数量较多,申请人目前资金不是很充足的情况。另外,PCT对步骤(c)的支付时间可以延迟到30个月左右,而不是巴黎公约规定的65438+2月,在此期间步骤(c)延迟支付给申请人带来的利息相当于步骤(b)的成本。因此,从表面上看,PCT比巴黎公约付出了更多的步骤(b)。如果你考虑一下,
第三,考虑发明创造本身的价值和获得国外专利保护的时间紧迫性。
由于专利申请通过巴黎公约在12个月内进入目标国的国家审查,专利申请接受实质审查并获得授权的时间通常比PCT进入目标国的时间早30个月左右。因此,如果希望一项发明尽快进入国际市场,并且申请人对发明的价值更有把握,那么通过巴黎公约直接向目标国提交专利申请是合适的。
相反,如果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价值没有把握,且发明创造涉及的产品不急于进入国际市场,那么通过PCT向目标国提交专利申请是合适的。因为通过PCT途径,在进入目标国国家阶段之前,我们可以根据步骤(b)所述的国际阶段中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有进一步的了解,然后决定是否操作步骤(c)。
一方面,申请人可以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再次进入国家阶段。如果申请人和代理人根据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给出的意见以及检索到的对比文献判断该国际申请确实不具有创造性,并且认为该专利申请即使进入目标国国家阶段也难以获得授权,那么申请人可以在以后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所有手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步骤(c)的不必要的浪费。
另一方面,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修改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在国际阶段,只需通过国内代理机构修改申请文件,但进入目标国国家阶段后,需要通过目标国代理机构修改。目前国内代理的收费标准远低于国外代理。因此,在国际阶段修改申请文件比进入国家阶段后修改要划算得多。
第四,考虑本发明所创造的特定国际市场是否已经或可以很快确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任何专利产品的潜在和具体的国际市场都不是短时间可以确定的,可能开始觉得潜在的国际市场是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然而,经过长时间的市场研究,发现该专利产品在发达国家可能没有市场,但在发展中国家有更好的市场。如果采用巴黎公约,需要在12个月内确定具体目标国家,并支付步骤(c)的相应费用;但通过PCT,允许延期至30个月确定具体目标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盲目选择目标国。因此,可以通过《巴黎公约》提交在短时间内(约10个月)能够准确确定具体目标国家的专利申请;如果无法在短时间内准确确定具体的目标国家,或者希望能够在潜在国际市场的调查上花费更多的时间,那么通过PCT提交专利申请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