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

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是1961通过的第一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UPOV),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为植物种植者提供特殊保护或专利保护,但不能两者并用。大多数成员国选择保护植物品种权。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需要用专利法取代这种特别法的保护,加强育种者的权利。1991对UPOV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一些条款供成员国选择和适用,从而加强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公约修改后规定,如果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大到生殖物质以外的部分,任何从受保护品种获得的产品,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进入生产和流通。这明确允许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从而放弃了UPOV在1978中禁止双重保护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