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职能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落实省检察院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起草文件;管理秘书事务;办理检察信息,编印发行内部刊物;来自处理器的消息;负责NPC代表与特别检察官之间的联络;负责领导同志批准事项的督办;负责办公室的正常运转和办公室的日常值班;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指导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
第二,政治部
配合省委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党委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
政治部下设干部部、宣传教育部和警察部(通称法警总队)。
(一)干部部门
配合省委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党委负责市州、分公司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的考核、配备和考察,办理相关任免手续;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检察系统的建立和检察机关的补助;负责办理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政工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省直医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和劳动工资管理;负责省级医院退休人员的管理。
(2)使团办公室
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检察日报》甘肃记者站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制定全省检察机关中长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负责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承担全省检察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3)警察部队
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负责处理和管理司法警察的警衔和警械;负责协调重大跨区域警务活动;负责管理省属医院机关的安全工作。
三。调查和监督办公室
负责全省刑事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的监督;承办应当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逮捕案件的审查批准和决定;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掌握和综合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国家安全检察工作;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批工作;负责铁路检查的联络工作。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实施意见。
第四,公诉机关
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死刑复核办公室、公安、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业务单位和部门行使联系、沟通、协调职责;负责对全省公诉部门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综合调研;负责掌握全省公诉案件质量,组织对全省公诉工作的评估和专项检查;负责全省公诉干部培训和优秀检察官、优秀观摩庭培训活动;负责省院受理案件的管理,省院公诉科内部工作的协调和分配。
五、提起公诉
分管兰州、兰铁、武威、金昌、张掖、酒泉、嘉峪关、矿区检察系统刑事案件。负责指导上述领域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当庭公诉和抗诉工作;负责监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承办省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承办省院管辖的刑事抗诉、申诉案件,履行出庭职责;负责案例指导;负责办理公诉机关交办的其他案件和工作。
第六,第二处公诉
负责白银、定西、天水、陇南、林区、平凉、庆阳、临夏、甘南检察系统刑事案件。负责指导上述领域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当庭公诉和抗诉工作;负责监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承办省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负责办理省院管辖的刑事抗诉、申诉案件,在法庭上履行职责;负责案例指导;负责办理公诉机关交办的其他案件和工作。
七。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匿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和预审工作;直接立案侦查全省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组织、协调和指挥跨地区重大、特大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重大、特大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和协作;研究分析全省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犯罪检察工作实施意见。反贪污贿赂局下设一个调查科、两个调查科和一个综合科。
(1)调查第一和第二地点
负责省院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和检察长决定的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市州分局重大案件的指导和协调;需要省医院配合的省内外病例的调查;负责建立在侦查人才库中的侦查专业人员在重大案件、复杂疑难案件侦查中开展指导和案件质量控制;负责帮助和指导全省各级反贪部门办案人员提高侦查技能;负责对各地办案质量的检查和指导。
(2)综合办公室
负责全面指导全省反腐倡廉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统计报表、信息分析、大案要案备查和案件线索管理;负责综合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组织编写发行相关内部刊物,总结经验,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全省侦查一体化和全省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潜逃、追逃工作。负责全省反贪部门建立侦查人才库的相关工作;负责贪污贿赂案件的质量评估、档案管理和保密检查。
八。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和预审工作;直接立案侦查全省重大渎职侵权案件;组织、协调、指导跨地区重大、特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和个案调查;研究分析全省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实施意见。
九。检察监察室
负责执行机关刑罚活动的执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的执行,监狱、看守所、劳教机关活动的合法性,指导超期羁押的监督工作;负责监管场所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侦查,对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监改所辖省级院的抗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投诉和申诉;查处罪犯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分州、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上诉,仍有可能发生错误的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X.民事行政检察办公室
负责指导全省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和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责;研究分析全省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施意见。
十一、申诉检察处
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申诉、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举报、检举、控告和刑事申诉;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的申诉;审查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的申诉;依法查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性质不明、难以集中由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承办检察机关刑事赔偿事项;综合反映申诉、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的情况。研究制定高检院控告、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实施意见。
十二、职务犯罪预防部
负责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研究分析全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负责指导检察机关检察环节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对预防职务犯罪中疑难问题的指示。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实施意见》。
十三。检察技术科
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技术和检察信息化工作;参与所管辖案件的现场勘验,对扣押的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疑难案件的技术证据进行审查、复核和复验;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与相关部门合作培训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检察技术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四。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全省检察机关的法律政策研究和调查工作。开展检察机关执法中有关法律和政策问题的研究;组织协调检察理论和专题调研的开展;研究并提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建议;参与有关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建议和修改意见;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对下级检察机关要求执行法律和政策的答复意见。起草法律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编辑检察刊物,《甘肃检察年鉴》,选编检察业务资料。
十五、监察部(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全省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受理对检察官纪律处分的投诉和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检察人员违纪案件;受理检察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十六、计划、财务和装备部
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分配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财政部门补助的办案经费、装备基本建设和侦查技术设施经费;负责全省检察系统检察技术装备、交通工具、通信设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负责省医院各项业务、基建、事业单位资金的申请和核算,各种车辆、设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发放;负责省直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负责本地区环境秩序管理、安全卫生、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省直机关街道办事处联络工作。
十七、党委。
负责组织省直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院务工作;负责省级院机关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领导学院的工、青、妇群众组织和统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