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拥有
授权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商业模式等经营资源授权被特许人使用;根据合同,受许人
同意在统一管理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由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权。
允许网点经营和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或者某个地区的独家经销权
权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其他申请人,或者在本地区设立自己的经营点。
加盟店。
第五条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使用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以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或者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实施特许经营。
监督和管理活动的实施。
第二章特许经营方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授权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商业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为被特许人提供长期业务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直接设立。
营地商店;
(五)需要特许人提供商品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有稳定的、能够保证质量的商品供应。
应该是系统化的,能够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信誉良好,没有从事特许经营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被特许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和人员。
第九条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特许经营者
监督业务活动;
(二)对于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害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制度的被特许人,根据
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4)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的业务符号和业务手册;
(三)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指导、培训等服务。
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商品。除了垄断商品和为了保证质量,特许经营必须由专门
除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外,特许人不得强迫被特许人接受商品供应,但
可以规定商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或者提出多家供应商供加盟商选择;
(五)特许人应当负责保证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和广告;
(七)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特许人授权的商标、商号、商业模式等经营资源;(二)由特许人提供。
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特许人提供或者安排的商品供应;(4)获得
由特许人统一进行的促销支持;(5)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开展经营活动;(二)缴纳特许费和保证金;(3)维持专营权
经营体系的统一性,特许经营权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四)及时向特许人提供真实的经营信息。
合同中规定的信息,如财务状况;(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秘密;(七)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授权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地点和排他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控制和责任;
(6)培训和指导;
(七)商品名称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10)宣传和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
(13)争端解决条款
(1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特许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特许经营费:指被特许人为取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2)特许权使用费: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定期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
支付的费用;
(3)其他约定费用: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提供的相关商品或服务。
支付给特许人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被特许人收取的保证被特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一定费用。合同到达
期满后,保证金应当返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
更新的条件。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未经特许人同意,原被特许人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员。
标记、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作为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申请注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申请注册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不得申请注册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店铺装潢相同或者类似的注册商标、商品编号或者标志。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信息。
第十八条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正式签订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情况。
真实准确的特许经营基本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年限等主要事项,具有
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纳税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加盟店数量、分布地点、经营状况、加盟店投资预算表等。,特许经营权也就取消了。
经营合同中的加盟商占加盟商总数的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和诉讼;关于其他商业资源的信息,如商号和商业模式;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式和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案件;
(六)可以向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商品或者服务,以及附加条件和限制;
(七)向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或者指导的能力以及提供培训或者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有过企业失信行为。
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因信息披露不充分或提供虚假信息给被特许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第二十条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包括主体在内的自身经营能力信息。
资质证明、资信证明、财产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情况。
真实的经营情况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和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及其从业人员,
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未与特许人确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知悉了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保密人和申请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特许经营权不得公开、透露给他人或转让。
人们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广告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和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
在法律上,不得有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可能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
或者收入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和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或者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
商标、广告图片和表达或其他识别标志。
第二十六条在特许经营促销活动中,被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
在特许经营中故意隐瞒客观上可能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
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法,为特许经营各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特许人应当于每年6月5438+10月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报所在地。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者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记录该情况。
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
专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自身实际情况。
按照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第七章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的业务。
停止营业。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和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修改);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在取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形式从事商业活动,应在每年10月。
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和特许经营者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外国投资者以特许经营方式设立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
除本办法外,还必须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开展业务的情况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备案,以特许经营方式继续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以特许经营方式在内地从事商业活动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万以下罚款。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原国内贸易部发布
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条例2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经营行为规范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会员企业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会员不得以任何可能欺骗或误导潜在被特许人的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销售或推广特许经营权。
经营权;
第四条会员不得复制或者模仿他人的商标、商号、广告或者其他识别符号,欺骗或者误导潜在客户。
加盟商和消费者;
第五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尽一切努力真诚友好地解决争议。如果有必要,可以考虑调整
和解、仲裁甚至诉讼来解决纠纷。
第二章被特许人(总部)
第一条在招募加盟商的过程中,加盟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潜在加盟商提供尽可能充分的函件。
利息,包括特许人的基本信息,合同的基本内容,所开店铺的经营情况,加盟所需的投入,收益等。
盈利预测等。,但不限于此信息;
第二条向潜在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包括广告和其他宣传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信息都应当真实准确。
收到含有历史或预期投资收益和经营业绩的数字或资料后,应明确来源和依据;加入者投票
资本数额及其构成应详细说明;
第三条特许人应当鼓励潜在特许人与现有特许人接触,使其对将要从事的特殊业务有更深入的了解。
徐商务;
第四条选择被特许人时,被特许人应当重点考察其能力、性格、资金实力和进取精神,不得
基于性别、国籍和其他原因的歧视;
第五条为确保被特许人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保持良好质量,被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进行经常性监督。
引导;
第六条为了使被特许人不断获得适当的利益,被特许人应当不断改进产品、服务和营销,增加
同盟国提供指导、援助和合理的训练;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优质的物资、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能够及时接收被特许人的信息并给予解答,应当建立加强双方沟通的制度。
理解机制与合作系统。
第三章特许经营者
第一条特许经营者经营特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被特许人应当详细、坦诚地披露所有被特许人在选择合适的被特许人时认为不可或缺的内容。
信息;
第三条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和手册的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接受所有必要的培训和被特许人。
指导和监督维护本系统的声誉和统一形象;
第四条被特许人无论是否具有特许经营关系,均应遵守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所有信息的保密原则。
终止,除非获得特许人的书面同意,相关人员不得披露或允许披露任何此类信息;
第五条按时缴纳会费、版税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第四章相关专业机构
第一条诚信、公平行事,鼓励客户严格遵守本道德规范,无论客户是否中立。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如果客户的委托或要求违反本道德准则,应立即停止向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条只接受自己胜任的委托业务;
第三条坚持独立客观的立场,确保所发表意见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四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信息不得泄露或者泄露。
允许他人透露。
条例3
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管理规范的意见
(国内贸易制度法[1997]第24号)
第一条连锁商店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名称的若干商店。在同一个总部的管理下,他们采用
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实现规模经济。
第二条连锁门店应由10家以上门店组成,实行标准化管理,必须实现商品的统一采购和配送。
统一管理规范,采购与销售分离。所有商品都要通过总部采购,部分商品可以根据材质采购。
合理流量、优质、新鲜的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配送到门店,其余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连锁经营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组成。
(1)总部是连锁店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控制。
管理、业务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2)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根据总部的指令和服务规范的要求,承担日常销售工作。
生意。
(3)配送中心是连锁商店的物流组织,承担进货、库存、配送、加工、
收集、运输、交付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服务于连锁企业,也可以面向社会。
第四条连锁商店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直营连锁店。连锁店的门店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在总部直接领导下经营;
(2)自愿链。连锁店的门店是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权属关系不变。
在* * *的带领下进行管理;
(3)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与总部签订合同,取得总部商标和业务的使用权。
数量、管理技术和销售总部制定商品特许经营权,经营权集中在总部。
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在连锁企业中可以相互交叉。
第五条连锁经营的形式可以是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综合商场等业态。
好的。
第六条连锁超市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500平方米以上;商业商品以肉、蛋、蔬菜为主。
蔬菜、水果、水产品、副食调料、粮油及其制品、日用品是主要产品,包括肉、蛋、蔬菜、
水果、水产品、粮油食品(包括活的、新鲜的、冷冻的、半成品和熟制品等)区。).
占总营业面积的30%以上;开架自选销售,出口集中收集。
第七条连锁便利店经营的商品为食品、方便食品、饮料、小百货、副食调料、粮油制品。
主;主要是开架自选销售,营业时间都在16小时以上。
第八条连锁专卖店的主营商品和关联商品占全部经营品种的90%以上;主要是开架销售。
第九条连锁综合商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3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日用品、服装为主
以服装、家电、食品为主。
第十条连锁超市、便利店和综合商场必须使用电子收银机,并逐步建立销售点(PO
s)和电子订货(EOS)系统,完善商业综合信息管理网络(MIS)系统。连锁超市和综合商场
在销售的非生鲜商品中,条码(包括店制码)使用率应达到90%以上。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自愿与连锁总部和门店签订合同,应包括以下事项;授权使用总部业务
标书内容和商品名称;统一采购和分配货物;提供业务技术内容;建立加盟店的地点和目的
目标市场的内容;店铺装修设计的内容;推广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
店铺实行财务监控,收取加盟费和管理费;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合同期限、续订和解除的内容;违约处罚的内容。
第十二条餐饮业、服务业和生产资料销售业的连锁店,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范的意见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