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加热原油免征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油田内部开采原油和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供热的原油和天然气。

但如果增值税用于正常的自产,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包括所有开发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的经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资源税范围仅包括具有商品属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矿产品和盐类。

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根据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1)原油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和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酌情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此外,还应注意,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按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分别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的,不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