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别人的专利产品只要不是100%相似就不算侵权了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该专利。
即禁止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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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
裁判文书网65438+10月30日公布的裁定书显示,、何、赖斌认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太平洋)、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出行)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
相关专利名称为“基于移动终端的拼车服务系统及方法”。记者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现,该专利的权利人为岑玉玺、何、赖斌和,申请日为2008年8月29日。
何、赖斌、的代理人认为,小菊科技是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开发者,即生产厂家;下载滴滴出行APP产品的太平洋网主办方为广东太平洋,其发布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滴滴出行”APP产品的运营机构为滴滴出行。因此,三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根据该裁决,小菊科技在提交答辩书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广东太平洋不是合格的被告。其仅在网上提供了滴滴出行APP的免费下载,并未实施涉案专利方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侵权,不应列为本案被告。
不应该归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侵权地不在广东。涉案专利的侵权地点应为完全实施涉案专利方法的地点,但客观上不存在完全实施涉案专利方法的主体和行为。根据侵权行为,本案不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根据裁定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广东太平洋在其网络平台上提供被控侵权的滴滴出行APP产品,原告将被告广东太平洋列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由于被告广东太平洋公司的注册地在广州,
在管辖范围内,原告选择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规定,该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小菊科技主张将本案移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小菊科技的管辖权异议。
目前,记者尚未获得滴滴出行涉嫌专利侵权案的其他消息。
根据滴滴出行在官网的介绍,小菊科技于2012在京成立,推出滴滴打车APP。2015年9月,APP更名为滴滴出行,20115年10月,上线快车拼车服务。
公开资料显示,自2016以来,滴滴出行多次被诉专利侵权。新京报10月9日报道65438摩拜单车已向苏州中院提起4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小菊科技、杭州轻骑科技有限公司(轻骑单车)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涉及2018年6月滴滴出行推出的青橙单车对摩拜单车智能锁的专利侵权。2016年2月31日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易车起诉小菊科技、北京滴滴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此案以车易撤诉告终。
新京报-滴滴出行拼车专利侵权案详情:请求回京审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