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是如何规定这个问题的?
新《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新《公司法》没有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只是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尽可能进行评估作价(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价格)。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规定,取消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度,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建设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