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方是否需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法律没有规定其承担者。因此,律师费的承担者取决于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有约定的,律师费自行承担。

实践中,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诉讼费主体,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该主体承担诉讼费,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律师费可以主张由败诉方承担:1,在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的案件中,律师费可以主张计入合理支出;2.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可以主张将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3.在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中,可以主张将律师费纳入合理的调查费用;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可以由债务人主张;5.在担保权纠纷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将律师费纳入实现债权的费用中;6、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可以事后主张诉讼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支付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 *当事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各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旷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减少的收入等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此法律条款已过期,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使用费进行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收集侵权证据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受到不正当竞争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此法律条款已过期,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引导当事人诚实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诉讼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律师费等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督促当事人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有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支持无过错方赔偿合理律师费的合法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