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吸收和创新的规定
技术进出口合同对技术保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吸收和创新形成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吸收创新的组织协调,做好宏观调控,限制低水平重复引进。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吸收创新规划;编制并发布本市吸收创新重点项目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年度计划;指导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并组织鉴定验收。
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吸收创新工作。第六条企业是吸收创新的主体,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市场需求,自主引进先进适用技术,自主确定吸收创新的内容和方式。
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吸收创新基地,承担国家和本市的重大技术装备或者吸收创新项目。
员工应当遵守企业依法建立的技术保密制度。第七条本市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联合研究开发吸收创新,或者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
参与吸收创新项目的各方应当签订合同,约定相关技术权益的归属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第八条企业可以按照《指导目录》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将其吸收创新项目列入市吸收创新年度计划。
市经委收到申请后,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于每年第一季度确定吸收创新年度计划项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本市设立吸收与创新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吸收创新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本规定用于吸收创新项目的低息贷款、贴息贷款和技术开发资金补贴。
吸收创新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委托的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新服务中心)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吸收创新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吸收创新项目。第十条市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高于10%的比例,鼓励吸收和创新,重点支持引进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中试和产业化。第十一条列入全市吸收创新年度计划的单位可申请低息贷款;已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可申请贷款贴息。第十二条下列项目或技术及产品可以获得技术开发资金补贴:
(一)属于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或者本市支持的吸收创新项目;
(二)在吸收基础上具有创新性、具有市场竞争力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三)未列入本市吸收创新年度计划,但符合指导目录要求,经市经委鉴定确认在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并形成一定商业规模的项目。第十三条企业用于吸收和创新的技术开发资金可以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用于吸收创新的关键设备和检测仪器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可以一次性或分次计入成本。
列入市吸收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由市财税部门快速折旧,并参照新产品试制计划或中试产品计划的规定享受相应优惠。第十四条吸收创新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在吸收高新技术成果的基础上转让创新成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列入市吸收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以向市经委申请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并获得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第十六条消化吸收的创新技术或者产品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部门、市专利行政部门和市经委申请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持费和专利代理费的部分补助。
企业引进国外专利技术进行技术开发,属国内首次申请的,可凭专利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向市经委申请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