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巴黎公约中商标和专利的独立原则?

《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了商标独立性原则。该条第1款规定:“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应由本联盟各国自己的法律决定。”在此前提下,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的保护是独立的。具体来说,《公约》规定的商标独立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缔约国不得以其他缔约国的国民未在其原籍国申请、登记或延续其登记为由拒绝登记或使登记无效。缔约国在审查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核准注册,不得以该商标未在申请人的原属国申请过或者未注册或者未续展为由拒绝注册。对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所有人在原属国的商标注册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注册国不得宣布注册无效。

第二,在一个缔约国正式注册的商标和在其他缔约国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产国注册的商标,应当被认为是相互独立的。这说明每个缔约国只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而不受同一商标在其他国家的保护状况的影响。如果商标因某种原因在某个国家被撤销或无效,这种撤销或无效的效力只延伸到该国,对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没有任何影响。

商标的独立性和专利的独立性基本相同。然而,商标独立性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详细规定了商标独立性的例外。

《巴黎公约》第四条之二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本联盟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他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本联盟成员国就同样的发明获得的专利无关。”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专利独立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