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利局的分类是专利的一种类型吗?比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发明专利公报中公布请求书中记载的说明书和摘要,并将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分别全文公布。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规定了不同的公开方式。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在自申请日起18个月期满时公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在授权公告时予以公布。原因是发明专利申请要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周期长。如果在实质审查完成后才公开申请的内容,对同一课题的重复研究、投资和申请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专利制度的作用将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另一方面,如果公开较晚,申请人将有更多的时间来最终决定是公开其技术还是为公开技术做准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期限为18个月,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申请人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中国仍享有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在该期限届满前不得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但他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和公布还需要一段时间,所以规定给18个月。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做法,也是实践后的合理期限。第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对申请文件内容的审查,是受理申请和公布申请之间的必经程序。初步审查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应当审查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发明,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众利益, 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规定。 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为公布申请而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时,申请人提出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初审原则上不审查实质性问题。上述实质性缺陷应限于“显而易见”并影响发表。(二)审查申请主体和代理事项。(三)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4)一些特殊专利申请的审查。属于分案申请或者涉及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申请的特殊审查。(五)其他问题的审议。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涉及国防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调查。三、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度,即不仅进行初步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寻找需要保护的发明,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可专利性的规定,最后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实质审查程序始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部门收到初步审查部门发送的申请文件,止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或驳回申请或撤回申请的决定。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专利申请的标的物是否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意义上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二)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求。(4)申请人申请修改或者分案的,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5)在申请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他人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一件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有相关对比文件在此期间公开,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6)根据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七)说明书是否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描述,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8)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简明地陈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括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上述部分实质性问题在初审中已经涉及,但初审仅解决了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将在实质性审查中进一步审查。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