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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地流动人口。
第三个指导原则
农民工户籍管理应当遵循鼓励引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积分落户、总量调控、分步实施、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和县(市)区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建立农民工落户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积分落户,办理相关人员落户手续。建设、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卫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指标和责任管理
各县(市)、区负责农民工积分落户,根据财政保障能力和城市承载能力确定年度落户指标,并报市发改委备案。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制定年度落户指标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二章迁入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工,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1)持证期限:连续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暂住证》5年以上(含5年)且证件有效的人员。卫星城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2)工作年限:在本市现用人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卫星城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三)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含5年)。卫星城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4)居住条件: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走亲访友,或有用人单位统一出租住房;
(5)年龄和身体:身体健康,45周岁以下;
(六)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记录,无治安管理处罚等不良行为的刑事记录。在本市投资或经商的人依法纳税。
第七条积分申请条件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农民工,根据其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建立积分评价体系,总分150(评价标准附后)。
(一)技术创新指标: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科技进步奖、参与科技项目研发、本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2)职业资格指标:在本市取得高级职务或受聘担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岗位指标:在本市用人单位担任组长及以上职务的人员;
(4)素质提升指标:取得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
(五)荣誉称号指标:获得本市县级以上优秀党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优秀农民工、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六)社会公益指标:在本市注册为志愿者,评为明星志愿者;
(七)企业表彰指标:在本市,用人单位当年被评定为优秀的。
在保持上述7项积分评价指标、一级指标、权重分值、总分全市统一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适当增加二级指标内容,并根据需要合理调整二级指标。
第八条梯度政策
农民工积分落户实行梯度政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累计积分不低于100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落户。其他县(市)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9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试点镇和卫星城中心镇农民工积分累计不低于80分,可申请落户。
第三章申请的受理
第九条受理期限
农民工积分落户每年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积分落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
第10条提出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要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外来务工人员,直接从各县(市)区政府网站下载相关材料,本人或受委托的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做好证明材料的识别工作。本人或委托申请材料齐全的用人单位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领取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市常住户口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和《外来务工人员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规定的社会保险证明;
(3)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居留证明;
(4)依法纳税证明、健康证明、现居住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本人或同意接受落户单位承租房屋的集体合同、个人合同、亲属房屋权属证明;
(六)积分项目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接受
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到相关部门做好证明材料的认定工作。建设、人事、科技、教育、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卫生、工会、* *共青团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好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本市常住户口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
第四章审计公告
第十三条审计
公安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出结案意见。
第十四条公告
申请人符合落户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落户意见和积分基本内容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告,公告期为7日。
对公告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户口登记的决定,并出具《准予户口登记证明》。
对公告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移送相应职能部门核实异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查意见,并反馈给原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重新审核,并作出是否允许户口迁入的决定。
第十五条处理
外来务工人员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及相关申请材料在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六条配偶和子女随其迁移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卫星城试点镇和中心镇落户的农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农民工本人在实际居住的家庭内落户。外来务工人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其他地区定居的,按本市现行政策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追溯力
本办法实施前,农民工在本市工作年限和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参照适用。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农业户口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民工和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将取消重新申请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实施细则
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