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利益的典型案例
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股股长郭受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2013至2019期间,郭利用职务之便,为专利代理机构介绍业务,为相关人员申请上级专利奖励资金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部分企业领导给予的钱款251600元,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郭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7月,郭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法所得已全部收缴,违法所得随案移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谁索贿,谁就要受到更重的惩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