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专精特新企业申请条件?

根据《吉林省省级“专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

吉林省“专业化创新型”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全部基本条件和一个以上特殊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性条件中所列项目。

(1)基本条件。

1.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连续经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达到654.38+00万元及以上,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为正,最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支出总额不低于50万元,近两年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4.企业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

5.重点支持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州)级“专业化创新型”中小企业。

(2)特殊情况。

1.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2年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60%以上;主导产品或服务享有较高声誉,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前列;与至少1家大型企业或龙头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2.创新能力。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企业拥有与主导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近两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并在生产中得到应用。二是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建或联合建立R&D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需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或市(州)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究院、企业工程中心等。).三是近三年内企业主持或参与相关业务领域1及以上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

3.管理。企业管理标准,至少建立了1项质量、环保、安全等管理体系,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标杆、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工程奖等1项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传承1项及以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3)限制性条件。

1.近2年内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

2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国家禁止、限制、淘汰的;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在申请认定或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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