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章程

餐饮公司章程范本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地方接触到章程。章程一经规定,具有长期稳定性,不能不断变更。起草章程要注意哪些问题?以下是我帮你整理的餐饮公司章程样本,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餐饮器具的开发与推广、餐饮业原材料生产与物流配送、餐饮服务连锁经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业专业人员劳务输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经营。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为:以餐饮业为运动轴心的连锁型产业经营,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及其他相关产业。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东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其中“农香源”的产权为人民币折价,“农香源”的专利权为人民币折价和人民币现金,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出资。

第五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名称

第九条。本公司由下列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股东登记表

住处

投资形式

出资额

储备票据

第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增加投资;

(2)公司的利润。

第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65,438+0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息的分配;

(二)参加东南大学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按照公司章程转让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共享东南大学的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提出建或质询;

(六)被选举为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分享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二)股东登记日。

(三)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重新置备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东南大学股份协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九条。表决权在东南大学会议上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每股65,438+0,000元,一股行使一表决权。

第二十条。东南大学联合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东南大学例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在年度终了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监事提议召开会议时。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东南大学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东南大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东南大学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东南大学的会议必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才能召开,会议的决定必须得到出席股东半数以上(以表决权计算)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东南大学将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和通过章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有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董事由东南大学联合会在前65,438+00名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中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成员3至5人。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董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东南大学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东南大学联谊会,并向东南大学联谊会报告;

(2)执行东南大学联合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在具备组织和谐、经营管理、开拓创新、勇于进取、勤勉无私奉献等综合素质的基本条件下,按照持股比例由高到低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除自然原因外,更换董事长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不履行职责,不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主席由除董事长以外的全体董事临时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于董事会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负责。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采用“一人一票”制,根据出席会议的人数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主席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签字方为有效。

当董事会会议上的表决触及某董事的个人利益时,该董事无表决权,但算作法定人数。

第三十六条。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加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经理的行为侵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长、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集东南大学临时单位;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参与有关事项的讨论,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8)经理应列席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四十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改变东南大学协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为行使经理的职权,经理对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