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案例题?帮我解答一下本案中的“冰箱电子恒温器”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1.(1)本案中“冰箱电子恒温器”属于非职务发明。本案中,郭“得知某工科院校研制的冰箱节温器不成功,在节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筹措资金,最终试制出冰箱电子节温器样机”。且后在未分配任务的情况下,郭邀请同一部门的王、朱、沈组成试制小组,在“样机”的基础上研制出“冰箱电子恒温器”,由此可见,本案郭的发明不符合职务发明创造的几个要求:①执行单位的任务。这个案子没有交代郭的职务,单位也没有下达任务。(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案中,未说明郭所在单位提供了哪些重要物质条件。因此,将郭的发明定性为职务发明的条件并不充分。(二)发明人,是指对发明或者设计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者创造的发明。所有的发明人都被称为* * *共同发明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郭参与了恒温器的制造。郭自筹资金试制了一台“冰箱电子温控器样机”,这是创作的精华。参与发明工作但从事辅助工作的不能成为发明人,如本案中的宋、郭的妻子。剩下的王、朱、沈只要对恒温器的外观有贡献就可以当设计师。2.(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本案中,齐“于2007年5月20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林木剩余物废弃物燃烧设备”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齐未主张优先权。后来,2007年2月20日,他重新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2008年2月20日,国家专利局授予他专利权。因此,齐的“森林剩余物废弃物燃烧设备”专利申请日为65438+2007年2月20日。(2)某家具厂没有侵犯齐的专利权。因为先用的是某家具厂的“高效节能炉”,后来齐申请了专利。并且该家具厂已在工厂使用,“高效节能炉”和“森林残余废弃物燃烧设备”的技术特点完全相同。符合专利侵权的例外,“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为其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法院判决专利侵权不成立。以上是我的拙见。让我们互相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