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由技术进出口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其他含有技术进出口内容的合同。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项目下的技术引进合同的登记管理。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第六条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合同生效后60日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但以提成方式支付的合同除外。第七条对于支付方式为提成费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第一个提成费基准金额形成后60日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并在每次提成费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供佣金基准额的相关证明文件。第八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表》、技术进出口合同复印件(含中文译本)和证明双方法律地位的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第九条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或者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 并在收到更正后的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出具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明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明。 第十条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1)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㈢技术供应商

(4)技术接受方

(5)技术用户

(六)合同概述

(7)合同金额

(8)付款方式

(九)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的合同编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

(1)合同号的总长度为17位数字。

(二)前9位为固定数字:1-2位表示合同订立年份(年份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出口国家或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最后8位是用户定义的。例如:01 USB je 01 cntic 001。第十二条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资料变更备案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资料变更备案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办理《变更申请书》和《合同资料变更记录表》。第十三条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者解除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领申请书及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领手续。第十五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