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包括以下三点: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并且在申请日以前,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a)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首次予以公布;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特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申请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