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申请的一个问题

你应该在3号申请优先权,但是没有在2号申请优先权。如果是,首先,3号申请能否享有优先权值得怀疑。3号申请的内容基本相同,与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判断无关。关键看你的主张。

3号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与1号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一致(最好是完全相同,没有改进,这样100%可以享有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必须对其进行修改,即存在所谓的“非关键改进”,则取决于该改进是否记录在申请说明书No1,而且只记录改进的技术特征是不够的。这也取决于你改进的技术方案是否记录在申请说明书中1整体。

但是看你的描述,这些改进并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中,即使是非关键性的改进,基本上也不能享有优先权。因为技术方案整体不同,即发明不属于同一主题。

同理,增加的三项债权,如果记载在1号申请中,就可以享有优先权,否则不享有优先权。

先说应用冲突的问题。如果优先级成立,3号应用可能会成为2号应用的冲突应用,我不知道你的2号和3号应用是什么,所以不好判断,只有可能。判断的标准与新颖性判断相同。

如果优先权不成立,则2号申请是3号申请的现有技术,90%以上的可能性是3号申请的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如果利益最大化。那就是最好的情况:3号申请享有优先权,2号申请和3号申请不同,区别就在于你说的“非关键改进”。因为冲突的申请不能用于评估创造性,所以第2号和第3号申请都期望被授权。

最坏的情况是3号不能享受优先权。2号是3号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价3号的创意,那么3号基本没希望了。2号还有戏。

想了解更多,还得详细描述一下1,2,3的申请内容。你的描述太笼统,不好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