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1.一次性付款包括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具体方式。这是指合同规定的被许可方应支付给许可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总额。(1)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一次性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经济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即使被许可人不能实现经济利益,也不影响。但如果被许可方实施其专利技术后效益非常好,利润巨大,专利权人也无法分享,更何况在确定总使用费时可能找不到价值,估值较低,其利益将受到极大损失。(2)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虽然在一次支付之后,未来的利润将是他自己的,但是在利润实现之前,被许可人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另外,由于专利实施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不能产生一定的收益,被许可人的投资损失会更大,专利权人获得了使用费,就不会再和他一起承担风险,也可能不再关心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所以最后对被许可人不利,一般不宜采纳。
2.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一定比例从专利实施后被许可人的收入中提取特许权使用费。(1)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许可他人实施后,你不能马上得到特许权使用费,前期的投资和费用也不能马上收回。其效益的实现依赖于被许可人的实施,因此也是不稳定的,专利权的收益取决于被许可人的生产绩效。这就需要专利权人对其会计账目进行检查和监督,增加了专利权人获取使用费的难度和不稳定性,增加了专利权人的工作量。因此,这种支付方式并不适合专利权人。(2)对被许可方非常有利,不仅不需要在实施前投入更多的资金来减轻其经济负担,还能促使专利权人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技术和销售上给予指导和帮助。有的企业还可以通过账务处理降低计算佣金费用的计算基数(当然这是违法的)。
3.入门费加佣金是协调合同双方利益的最佳方式,也是专利许可合同实践中最常见的做法。入门费是合同生效时被许可方支付给专利权人的使用费的一部分,一般包括专利权人为取得专利权和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专利权人的适当报酬和利润,使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无论实施情况如何,都能有稳定的收入,既保证其利益,又不使许可方难以承受。专利费是专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的另一部分使用费。佣金可能分为:①固定比例佣金,即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销售量和利润固定在一定数额,在合同约定的比例和佣金期限内提取;(2)滑动比例佣金,在合同中约定,佣金按合同产品每年实际产量、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或逐年增加,或逐步减少。在实践中,为了公平地实现双方的利益,应采用第二种方法,即以合同产品的实际产量或销售额为基数,按约定的比例提成,使双方利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