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招标?
1,不招标的情况如下: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必须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会影响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专家成员参加评标委员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原因外,招标人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更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评标专家的遴选以及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中标的程序是什么
1.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中标后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一规定是以法律形式肯定招标结果,或者说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必须尊重竞争结果,不得随意改变;
5.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以法律形式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保障措施;
6.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