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加快发展租赁住房

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6月65438+10月65438+3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房主要向无房新市民、青年、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没有收入线门槛。保障性租赁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已开工或竣工的保障性租赁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房应配建合理的商业服务设施。项目市场租金与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同比例调整,每年增幅不超过5%。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出租。保障性租赁房单个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一次性租金最高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房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根据实施意见,“十五”期间,合肥市计划筹集654.38+0.5万套保障性租赁房。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原则上确定为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654.38+00%,力争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提高30%以上。到2025年,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产权* * *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突出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

首次提及“实物和补贴”

保障性租赁房的保障主要包括实物供应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提供的保障性租赁房主要通过新增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住房建设,以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的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的公租房、闲置安置房,可以作为保障性租赁房。保障性租赁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农民工的货币化补贴,对有房住人才的租赁补贴。

RealData高级分析师黄辉表示,政策首次提到“实物和补贴”并行,保障方式更加灵活。《实施意见》中提出,可以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保障性租赁房的安全,将已经享受公租房、人才房货币补贴的特定群体纳入范围。这些租户也可以选择保障性租赁房,在做好政策衔接的同时,有利于提高保障性租赁房的保障效率。其他城市可以借鉴。

《实施意见》兼顾业务可持续性,租赁公司参与更加积极。《实施意见》提出了“政府保基本、租金可承受、经营可持续”的原则,提出“租金标准按市场供求比例调整”和“满足需求时可向社会出租”,可以增强租赁企业对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合理盈利的预期,减轻租赁企业经营压力,有效提升租赁企业参与度,对闲置土地建设项目设置最低规模门槛。

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住宅存量住房,在保障性租赁房期间不缴纳土地价款。

实施意见包括土地、金融、税费、金融、公共服务等配套政策。

具体来说,在土地扶持政策方面,1。支持利用城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工业园区附近或交通便利地区建设保障性租赁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和经营保障性租赁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2.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无需补交地价款;支持合理利用公共设施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房;允许土地使用者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房。原则上应独立建设,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不少于50套(间)。

3.500人以上或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上限由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并相应提高建筑面积上限。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严禁建设。鼓励产业园区集中部分产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协调中小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可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也可与工业项目企业共同投资建设。调整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应当在综合评估后按程序调整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4.闲置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酒店、厂房、仓库、科研教育等非住宅存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两年内无征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房期间,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保障性租赁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其中保障性租赁房租金价格及调整方式可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转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在工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车站附近、地铁楼顶、城市重点建设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房。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黄辉说,《实施意见》提供了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以减轻项目的资金压力。租赁行业普遍面临融资困难。《实施意见》明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提供长期贷款和债务融资,支持申请REITs试点,将有望逐步解决退出重资产模式问题,增加保障性租赁房供应。

在资金支持政策上,除了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外,合肥还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房。

在税费等配套政策方面,合肥利用非住宅存量土地和非住宅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可选择将上述保障性租赁房出租给个人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住房出租给个人,按照5%减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和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加大对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和运营的信贷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对现有住房进行改建、改造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筹集保障性租赁房贷款资金。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企业信用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持有并经营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房的企业,可以以房产抵押作为增信手段,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房建设。与保障性租赁房相关的贷款,在实施房地产贷款管理时应区别对待。支持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和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同时,保障性租赁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实施意见》简化了审批流程,缩短了40个工作日内的审批时间,明确了住房的“合法身份”。黄辉说,目前市场上有一些非住宅项目。因为房产的产权无法审批,很难纳入保障性租赁房管理,无法享受住房租赁税收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措施。《实施意见》除了探索告知承诺、合并流程、联合验收制度等简化程序外,还明确建立项目确认制度,由区政府审核确认,解决了很多非居住项目的“准生证”问题,减少了申请审批环节。项目有了合法身份后,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增加企业的积极性。

《实施意见》规定,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必须整体确权,不得单独登记、转让、抵押,不得上市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房名义违规操作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报市政府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征地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房必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工业项目企业与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房,涉及其部分产权转让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可以优先购买。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非住宅存量住房改建的保障性租赁房,如遇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收购方式进行补偿。

根据《实施意见》,合肥将成立保障性租赁房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整体推进保障性租赁房工作。完善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和运营管理,实现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审批、房源发布、准入退出、网上签约备案、租金缴纳等网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