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专利发明与否的职务行为?

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该行为是否经过经营者授权,是否由具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二是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三是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第四,行为是否与职位有内在联系,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人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等。上述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有以下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组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其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授意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