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行政许可法是什么?他们有什么联系?

行政法包括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监督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接受行政法律监督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组成。一定的重点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关系作为行政法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是行政关系的主体。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多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律监督的关系。即行政法律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所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律监督主体,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等。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及其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害,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者不提供救济的决定。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接受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关系是最基本的一种,行政法律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关系派生出来的,而内部行政关系从属于行政关系,是一方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单方内部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非常广泛,内容繁多,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很难制定一部全面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不同层级、各种名称、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都有行政法规范。中外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2)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迅速扩张,其活动已不局限于外交如国防、公安、税务等领域,而是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都需要行政法来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广,内容更丰富。

(3)行政法是高度可变的。

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复杂多变,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很强的可变性,需要经常废止、变更和制定。

3.行政法的分类

(1)基于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规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立、设置、权限、责任、活动程序和方式的法律规范,其中权限和责任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第二部分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等方面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2)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广。(3)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类规范虽然数量不是最多的,但却非常重要,是行政法制的重点之一。

(2)行政法按其调整对象的范围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调整一般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范围广、覆盖面大,更* * *为所有行政主体所必须遵守。部门行政法是调整部门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治安行政法、民事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中,人们通常在行政法的一般理论中研究一般行政法,在行政法的分理论中研究部门行政法。

行政法在中国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组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种立法的依据。宪法关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和监督的规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体现。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范主要包括:(1)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2)行政机关在国家事业单位中的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三)行政机关的设置、职权和职责;(四)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有关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和监督的法律规范都是行政法律规范。法律是行政法最重要的表现形式。(1)关于行政权力设置和权限范围的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2)关于行使和应用行政权力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3)监督行政权力行使和救济被侵权人的法律。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方面的规章。因为法律对行政权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的、抽象的,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是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主要形式。

4.地方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在不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行政法规范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现。

6.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是行政活动的重要依据,其数量、适用范围和使用频率居所有行政法形式之首。

7.行政法的其他形式

除上述六种行政法形态外,国际条约、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政党、群众团体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形态。

(三)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多种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有效地规范和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和行政秩序,保证行政机关全面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2.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侵犯和滥用。

由于行政权力客观存在着腐败性、膨胀性和与个人权利的不平等性,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在各种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方式是行政监督。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和法律责任,可以有效地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违法或滥用。

3.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权限并监督其行使,保障其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和参与行使行政权力的权利(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他们而言。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律监督的始终。它是指导行政法制定、修改、废止和实施的基本准则。

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外行政法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不同的概括和归纳。根据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我们认为,以下两项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特别强调:

1.依法行政的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这个原则又可以分为四个子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是指法律地位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且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也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前者如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刑罚、司法制度等,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作出规定;后者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3)职权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得行使。(4)责任政府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撤销、变更和行政赔偿责任,以及国家公务员违反法律、玩忽职守的行政处分和辞职责任。

2.合理管理的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客观、适度、合理。理性行政原则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张。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自主作出决定的权利,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和程度的权利。虽然,就机关性质而言,行政机关应当是执法机关,其一切行为都应当依法进行,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因此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即自由裁量权。诚然,为了执行公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存在。但同时,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受法律约束较少,往往导致滥用事实或行政处罚不公的后果。无论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还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显失公正,都是对行政法治的破坏。因此,既要认识到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要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合理行政原则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本质上是对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即其内容合理。合理行政原则的出现是行政法原则的重大发展。

合理行政原则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要求:(1)行政行为的动机应当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为应基于适当的考虑;(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客观、适度、合理。这三个具体要求反映了合理行政原则的内涵。

(5)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规范调整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政关系。

就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关系而言,凡是涉及权利义务的行政关系都应受到法律的调整,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当然,行政关系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由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协商形成的行政关系,当然起源于行政活动过程,但由于它没有权利义务,不适合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权利(权力)和义务(职责)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后果承担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对应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很广,但可以概括为:①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2)智力成果。指某种形式的智力成果,如作品、专利、发明等。3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当然,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和事实,但最核心的部分是权利(权限)和义务(责任)。

行政法上公民的主要权利包括自由、平等、参与国家管理、了解、保护隐私、请求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批评权、申诉权等。主要义务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

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行政法律关系不对等,是指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优越的地位。但是,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具有更优越的地位,以制衡行政机关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更优越的地位。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相关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主体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和承担义务(责任);这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并通过协商进行变更是完全不同的。

(4)行政主体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往往是重叠的。行政主体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的重叠,通常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责任)的双重性。比如,税收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权力),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责任);维护公共秩序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权力),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不能擅自转让或放弃自己的权利(权限),否则就是失职。

(5)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关按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