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况

法律主观性:

专利侵权案件包括:(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即违背专利权人的意志,以欺骗他人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谎称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是利用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者未经许可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涉案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混淆视听,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行为。专利权终止前,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专利权终止后承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于罚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原因消除并且不再存在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性: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为自身需要使用其装置和设备中的有关专利;(四)利用相关专利专门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五)以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为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