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原则

(1)顺序审查:除特殊情况外,审查员应当按照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专利申请的案卷送交审查员的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避免一些缺陷较多或者审查难度较大的案卷长时间掌握在审查员手中,以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上述特殊情况是指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提出提前或者延期审查请求并经专利局局长批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将该书面文件存档备查。(2)书面审查原则:在审查程序中,应以一切书面文件为依据,并将书面文件归入案卷。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不涉及权利的明显的文字和符号错误外,审查员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更换页面,并将原始文件存入案卷,不退还申请人。需要外国申请人开会或论证的申请,应向本审查部门主任报告,经主任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要提供样品的,应当经处长批准。(3)证明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中,当审查员准备驳回一件专利申请时,应当是充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为准;必要时应附附图。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依赖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不能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