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特征及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法律分析:(1)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而其他知识产权是公开的,甚至有专利权在相当程度上公开的要求;(2)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权利。商业秘密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排他的。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相同内容的商业秘密的,与第一人具有同等地位。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开发和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或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和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或转让该信息。(三)能够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者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4)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它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他人对秘密的披露。一项技术秘密可能因为权利人有效的保密措施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持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的保护期。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有:1。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相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2.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些信息予以保密。比如在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注“机密”二字,对机密信息的载体加锁,使用密码等。3.商业秘密持有人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信息是否保密,但根据其保密制度,该信息属于保密范围。4.商业秘密持有人在向他人披露和提供信息时,在相关合同或其他文件中明确要求保密。5.经营者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他人开发一项新技术,并在开发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对所开发的技术保密。6.对机要机器、工厂、车间等场所限制访客或提出保密要求。7.此外,有些信息可以根据其属性标明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无需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或者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