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应该去哪个法院?

一.级别管辖权

分级管辖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院的组织体制,对受理第一审案件进行分工和权限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办案;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地区重大复杂案件:

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合审理的案件;

(2) * *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和集体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的案件;

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区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属地管辖权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为一般属地管辖,有时也称为普遍属地管辖。

2.特别地域管辖权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为特殊案件所列举的特殊管辖。

两种具体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选择其中一方提起诉讼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单独提起诉讼。

(二)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相同的地理管辖区

* * *同一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起诉。

* * *同地域管辖是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出来的补充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后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管辖跨行政区域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