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日和优先权日是什么时候?

申请日是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日期。优先权日是指在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过程中要求优先权的日期。

1.请求日期

申请日是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日期。受理审查的申请,以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邮寄的,以邮戳日为申请日;信封上邮戳日期不清楚的,除非申请人能提供证明,以专利局收到日期为申请日;分案申请(见“一项发明,一件申请”),每件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以在外国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进行修改的,享有原申请日。确定申请日期的主要意义在于:

(1)作为衡量应用顺序的标准;

(2)作为专利术语的起点和一系列其他相关术语;

(3)确定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4)确定现有技术和设计的时间标准等。

2.优先日期

优先权日是指在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过程中要求优先权的日期。优先权分为国外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另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时,请求将第一次申请日作为后一次申请日的权利。提交该申请所需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申请文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向外国第一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外国第一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在中国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的,可以按照该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申请人在12个月内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就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第一次申请提出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或者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