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同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6日经NPC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NPC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9月4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1992、
根据2000年8月25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2月27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正。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27日起施行。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必须具备享有专利权的合法资格。
如中国公民和法人;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对等原则,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
(2)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产生申请权的法律事实是:
(1)发明创造;
(二)完成受委托的发明创造;
(三)完成职务发明创造;
(四)申请权的继承;
(5)申请权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