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促进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等活动。第三条促进科技创新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导、市场导向、产学研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原则,重点发展海洋经济、完善创新体系、培育创新主体、培养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环境。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推进科技创新的协调机制,保障科技投入,促进科技创新。第五条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科学联合会协助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进科技创新。第六条鼓励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国(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或者捐资参与本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科学技术教育,提高他们的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离退休科技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动。第二章科技创新指导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应当确定科技创新的发展目标、任务、投入、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科技创新发展指南,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科学技术的产业发展政策时,应当征求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R&D投资补贴制度,根据企业在R&D投资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以及知识产权的质和量,给予企业R&D投资补贴。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依法在本市设立各类科研机构,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产业化。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建立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实现资源的开放、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为科技研发和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第十四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通过委托开发、联合开发、组建经济实体、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加强产学研合作。第十五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围绕海洋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安全与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技术等领域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获得和运用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其创新成果。

引导企业加强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支持企业申请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第十七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将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或国内先进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对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在其他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八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或者奖励基金。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性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市和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技术奖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第三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科技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等相关政策,建立人才留用长效机制,为人才在创业创新、住房保障、社会保障、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