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费的缴纳有哪些规定?

法律解析: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银行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款的,应当在汇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款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付款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费日为缴费日;通过邮局汇款方式付款的,以邮局汇款的邮戳日期为付款日期;以银行汇款方式缴纳的,以银行实际汇款日期为缴费日期。

多缴、重缴或者错缴专利费用的,自缴纳之日起3年内,当事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