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立功的认定司法解释

重大立功表现形式如下: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4、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6.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8.提供重要线索;

9.在押期间,罪犯有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控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第四点所述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或者主要完成的,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独立完成或者主要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一)防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二)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所称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应当是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独立完成或者主要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所称其他重大贡献,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独立完成或者主要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包括同案* * *犯罪分子揭发同一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有其他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