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住房政策2020
各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的目标,坚持不把房地产作为刺激经济的短期手段,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管
在年初公布的计划规模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普通住宅用地供应,建立地价房价联动机制,加强住宅用地供应“五类”管理。提高土地净整理效率,加快土地供应节奏,优化供应结构。督促所供住宅项目严格按照合同按时开工和竣工,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多层次动态监控。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资金监管,疫情期间停止执行有关房地产开发和土地出让的政策。
第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
全面建立供应商品住房项目清单,按项目节点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入市。商品房项目需在价格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须在10天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销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后期销售除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项目一次性办理预售许可。
第三,坚决遏制投机炒房
凡本通知实施后在常州市区(不含金坛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4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新购商品房时间以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经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同意,完善常州市(不含金坛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已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将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住房资金来源,监控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去向,防止居民挪用消费贷款和其他贷款购房。
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建立健全住房备案价格监管协调机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确定备案价格。
第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建、市场监管、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炒作学区房概念、哄抬二手房价格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囤积房源、捂盘惜售、虚构价格、变相涨价、价外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以及违反商品住房销售“一口价清”、明码标价制度,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备案制度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停止价格申报和发放预售证、不予网签销售、限制参与土地拍卖等处罚或处理措施。被分别采取,其违规行为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分析
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加强市场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土地、金融、税务、统计等数据采集和业务协作机制,并对市场变化进行及时提示、引导和预警。积极推进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房产权清单建设,完善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加强住房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准确分析市场形势。
第六,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严格宣传纪律,坚持正面舆论引导,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引导理性消费,杜绝炒作和虚假片面信息误导消费预期。对发布虚假信息、造谣生事者,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各市、区政府和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按照调控目标做好本地区市场调控工作,做到全市一盘棋。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