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重估的比较

资产评估与资产价值重估是人们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混淆的一对概念从表面上看.两者都需要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都需要对资产价值进行重新估定,但两者在涵义和会计处理均存在明显差异: (一)涵义上的差异

(1)评估主体不同。

资产价值重估是由企业内部人员根据其自身业务的需要而负责组织实施的;而资产评估则是由企业外部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受托进行的。我国现行制度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是指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或经上述部门认可的临时机构;同时要求资产评估人员.必须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索质,经过省级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培训的专业技术工作者。

(2)评估对象不同。

资产价值重估仅对企业帐面上的有形资产(如固定资产、存货等)进行估价;而资产评估除对帐面有形资产估价外,还要对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商誉等)甚至帐外资产都要进行评估。

(3)评估的时机及目的不同。

资产价值重估一般是在物价渡动较大的情况下进行.此时的资产的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差距较大.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决策的有用性,需要对资产重新估价,评估一般是在企业发生资金产权变动的情况下进行,如企业问进行的兼并、合并、投资等此时进行的资产评估其主要目的是保证资产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维护交易双方的正当权益

(4)评估考虑的因素和采用的估价方法不同。

资产价值重估所考虑的主要园索是物价变动因素.所采用的主要方法是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重估价格目录.用物价指数法和重置成本法来估算资产的价值;而资产评估除考虑物价变动因素之外,还要考虑资产的使用效益、货币的时间价值、供求关系、替代商品等多种因索,其采用的主要方法有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清算价格法等。由此可见.资产价值评估重估是在物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由企业内部人员依据一定标准对资产帐面价值进行的重新修订.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帐实相符。而资产评估是在企业资产发生产权变动的情况下.由企业外部专f1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在综台考虑多种因索后对企业资产进行的合理定价,其主要目的是保证资产交易的公平台理.维护交易双方的正当权益。

(二)会计处理上的差异

资产价值重估与资产评估的结果都将导致资产帐面价值与估算价值的不一致,即会产生资产的增值或减值,对这两种增值的处理我国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都未加区分。在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要对企业财产进评估;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应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增值。一方面增加某项资产的价值.另一方面作为“资本公积,评估减值未予提厦。现行处理是冲减“资本公积。同时我国在《1995年清产核资办法》中规定:“企业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即清产核资企业、事业单位要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依据物价变动幅度进行价值重估,调整资产帐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并按调整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8年颁布的第l6号《国际会计准刚》——固定资产会计中规定:盘业应对拥有和控制的固定资产每年或每隔三、五年按蟹允价值进行重估。对重估增值部分作为资本公积,记入资产负债表.而对重估减值部分,出于谨慎考虑.作为当期费用记入损益表并同时规定.若同一资产先前重估为损失已记做费用后叉发生重估增值的应先冲硪费用.超过部分再增加股东权益;同拌若同一资产先前重估为增值已增加股东权益,而“后叉发生重估减值.应先冲减已入帐的股东权益,超过部分再记入当期费用。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1986年颁布的第25号《国际会计准则》——投资会计中,对投资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增值与减值采用了与资产重估过程中的增值与减值相同的处理方法。

从以上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准则制定机构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都认识到对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与评估的重要性,但他们都忽视了这两者的差异。同时我国的规定显得较为简单,即无论是增值和减值都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于增值和减值却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但这种规定也是有欠缺的,即违反了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原则。同时这种过分稳健的处理方式也是与我国的客观实际不相符的。我认为,资产价值重估与资产评估的增值和减值虽然都是在对资产进行重新估价后产生的.但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其差异主要表现在:

其一,资产价值重估是物价波动时产生的,由于资产仍滞留在企业中,所以此时的资产增值和减值是一种尚未实现的增值和减值.实质是一种持有资产的利得或损失}而资产评估是在产权变动、资产交易中产生的.只要交易一旦开始.增值和减值,实质为一种经营活动的利得或损失

其二,资产价值重估注重的是资产价值的重新计量,目的是为以后对该项资产进行正确的价值补偿,即现在的资产增值以后要多补偿,减值则可步补偿,所以其影响的是以后的费用的高低,而在当期则无须确认其收益和损失}而资产评估注重的是当期的投资计价问题.当期计价中的收益和损失应及时得到确认,便为以后的投资收益分配提供合理的基础

其三,资产价值重估的增值和减值是由于纯外界因索(物价变动)影响形成的.他与资产经营者的权责无关.其收益与损失均应直接归属于企业所有者而资产评估的增值和减值是经营者在资产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其收益与损失均应由经营者承担。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述两种增值和减值由于其性质.注重的时期及责任归属各不相同。所以理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首先,在对资产价值重估的娃理上.由于其是一种尚未实现的资产利得或损失、注重后期资产价值的补偿、同时责任归属于所有者,所以在率期应将其增值的收益和减值的损失傲调整所有者权益处理,即当发生资产重估的增值时,应借记资产项目,贷记资本公积项目;若是减值傲相反的会计处理。这里不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过分稳健的处理方法,稳健性不能以科学的合理性为代价。

其次.在对资产评估的处理上。由于其是一种已实现的经营收益和损失、注重当期的投资计价,责任归届于经营者,所以其增值与减值应记入当期的收益与损失,即当发生资产评估增值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项目.贷记资产项目。但若一次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和减值数额较大的,为均衡各期收益,以使企业能够承受,也可以采取先将增值和减值记入“递延投资损益。然后在一定期限内(可根据惯倒,规定为不少于5年或在投资期限内)分期转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的办法。

由于我国正处于企业改制的攻坚阶段,企业之间相互兼并、合并,投资等现象日益增多,同时受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物价波动的现象也时常出现,在此形势下,合理区分资产价值重估和资产评估,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已日益重要,它对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维护,保证台计处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提高会计信息决策价值等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理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