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除《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资产占有人需要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第五条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联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第七条专利资产评估的操作规范、相关参数和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第二章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第八条申请设立专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至少有2名符合《通知》第五条要求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第九条申请设立专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章程;
(三)专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专职人员名单、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和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简历;
(五)两个以上专利资产评估模拟案例;
(6)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
地方申请设立专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文件。
中国专利局和专利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转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审批,合格者发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专利)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联合公告。第十一条专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完成相关程序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一)取得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终止;
(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发生变更的;
(四)中国专利局要求备案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专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从事专利资产评估的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的业务指导和年度检查。第三章专利资产评估师管理第十四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组织或委托,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和专利管理机关承担。第十五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包括资产评估知识和相关专利知识的培训。第十六条《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财务、会计、金融、经济、工程技术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资产评估、专利管理、专利代理工作两年以上。第十七条专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中符合《通知》第五条要求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的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其他评估机构中符合《通知》第五条要求的从业人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资产评估培训证书。
专利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持有人有权依法申请设立专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专利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是申请设立专职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的必备文件。
中国专利局对通过培训并取得专利资产评估师考试证书的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