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歌名做品牌名侵权吗?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同一行为的,由侵权人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的构成和方式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以上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各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负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了连带责任的,被侵权方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支付超过其自身赔偿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权行为;
(2)排除障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7)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上述侵权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其他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确定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是单位的,单位分立、合并的,权利承受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向被侵权人要求赔偿,但被侵权人已经支付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侵犯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从中获得利益的,按照所获得的利益予以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侵权人与被侵权人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阻止或者制止他人侵害民事权益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成的,补偿费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无责任和减少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险情的人承担责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险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所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暂时丧失意识或者失去对自己行为的控制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