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是什么鬼?当优先购买权符合专利法中的优先权原则时,该怎么办?

我觉得你搞错了三个概念:先用权、优先权(日期)和申请日。

第一,关于先用权,不是给专利申请人,而是给侵权嫌疑人。只在判断侵权的过程中使用,与优先权无关。例如,5月1日,甲方申请了一项电视机专利,并获得授权。4月30日,乙方已经安装了生产线,准备生产同一台电视机,或者在此之前,乙方已经在生产这台电视机,所以没有扩大生产规模,不属于侵权。至于“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生产设备准备好了,应该认为准备好了。

第二,优先权是针对专利申请人的,但是要注意优先权日和专利申请日的区别。申请日是专利申请处理过程中所有期限的一个根本的起始日期,简单的说不详细;优先权日主要用作审查员在审查专利申请时检索文件的起始日期,它不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你的例子中,A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10 10 1,享有2010 1的优先权日,审查员只会在1之前进行检索。同时,就申请的有效性而言,你国内的逾期申请并不会影响丁方的申请,而且如果都具备授权条件,因为丁方的申请日期更早(比如9月30日),那么丁方将被授权,你的申请将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