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NPC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办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CPPCC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CPPCC全国委员会提案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第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建议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扬民主,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形式。 中国* *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其主要功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CPPCC提案是CPPCC成员参与和讨论国家事务的有效途径,也是CPPCC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认真办理NPC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它是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政府工作、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实现民主科学决策的有效途径,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第二章处理原则第四条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采纳合理建议;虚心接受正确的批评。对建议和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和有条件解决的,必须采取措施迅速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条件无法解决的,应当如实说明情况,解释清楚。第五条为民办实事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既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相结合,又要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相结合。分清轻重缓急,努力办好社会各界普遍关心、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事情,优先解决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第六条分级负责、集中办理的原则。本级全国人大代表和CPPCC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其内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移交下级人民政府处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受理时,应向提案人、提案人说明情况,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第三章办理范围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CPPCC建议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CPPCC的建议;
(二)NPC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
(三)上级和人大代表、CPPCC委员在视察、走访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四)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CPPCC成员和政府负责同志在讨论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上级和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CPPCC本级民主党派、团体和专门委员会以党派、团体和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第四章承办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人民政府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和组织政府系统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
(二)对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于两个以上* * *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当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承办部门走访代表和委员;
(五)组织并负责答复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
(六)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关于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总结推广办理工作经验;
(七)对各部门承办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或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
(一)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二)协调交办单位指定为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三)定期或不定期走访NPC代表和CPPCC委员,做好信息反馈,听取建议人和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四)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有关建议和提案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