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老师谈谈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随着知识和信息日益成为财富,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手段,探讨如何完成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重任,应该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专属于特定主体的财产权。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受到保护之前,其自身价值和所创造的价值完全处于个体保护或完全公共的状态,这显然不利于技术创新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从1624年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专利法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一次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明确的法律权利,已经过去了近300年。然而,在这三百年间,人类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这一切都说明,国家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承认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使知识的保护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在国家地理范围内获得了独占权和独享收益权。
一、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法理分析
知识产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有限的智力产品分配给权利人,也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市场手段进行再分配或再分配,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但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产地、侵犯商业秘密等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法只能从保护权利人专用权的角度禁止侵权,却无力保护权利人的竞争优势,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竞争法责无旁贷地肩负起规制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的重任。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划分中,竞争法是经济法中市场调节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竞争法的直接目的是为微观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公平竞争;其深层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可以看出,竞争法以社会本位价值观为基础,保护公众利益,这与知识产权法中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法律保护个人利益的立法目的不同。但不能说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是矛盾的,只是说明两者保护的侧重点不同。竞争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目的,站在权利人的立场上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其最终目的是创造良好的竞争秩序,而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是站在更广泛的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立场上规制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也是为了创造良好的竞争秩序,实现公平竞争。因此,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内部保护,还是从竞争法的外部保护,都能体现出殊途同归的效果。
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不是简单的民事侵权行为,也是以竞争为目的,侵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其任务之一是从竞争的角度保护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品是有限的、稀缺的资源,它与商业经济的需要之间存在矛盾,知识产权的专属性与知识产品的自由使用之间也存在矛盾,这就要求立法在不同利益之间保持一种谨慎的、合理的张力。既要维护权利的排他性,又要防止他人的无端侵犯,以维持社会不断创造知识产品的动力源,也要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使用知识产品的空间。为此,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权利的同时,规定了构成侵权的具体情形。显然,知识产权法只是从静态的角度勾勒了权利的保护框架和范围,忽略了权利运行中的诸多相关因素,忽略了权利被侵蚀的多样性。例如,一个知名商标被一个非商标注册人用于一种完全不同的产品。虽然商标的使用人通常不与商标注册人竞争,但这种行为与竞争有关。一方面,非法用户不负责任地滥用;会影响商标的声誉,导致厂商混淆和淡化,导致商标注册人的资产价值和竞争优势下降;另一方面,非法使用人不公平地获得了相对于未使用该驰名商标的竞争对手的优势,并利用这种优势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使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根据我国商标法,这种行为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鞭长莫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以反淡化为由禁止这种侵蚀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竞争法作为一种补充保护机制出现,以克服知识产权法在权利救济方面的缺陷。目的是为维权构筑第二道防线,在知识产权法不能有效提供保护时,提供一种补救性救济保护。有学者形象地将竞争法描述为在现有知识产权法无法控制的地方“捂底”。知识产权法就像海上的冰山,竞争法就是“捧着冰山的水”。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文》第1条第2款规定:“第1条至第6条的适用不应依赖于并应补充?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规定”,表示为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等提供法律保护。根据知识产权特别法并不妨碍第1条的适用。
知识产权自被确认之日起就与市场竞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更加突出。这种“突出”一方面表现为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突出地位和需要保护。例如,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刑法专章的保护。保护这些权利的法律制度有的是直接保护,有的是宽范围保护,有的是深度保护,这些都体现了国家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保护与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用其合法的垄断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我们称这种行为为滥用知识产权。也就是说,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重在保护私权,竞争法重在保护公共利益,各有侧重,不能混为一谈。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在我国,竞争法中的反垄断法主要用于平衡规制和保护知识产权滥用的利益。
竞争法中的主要法律制度,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和第15条、《反垄断法》第55条、《对外贸易法》第27条和第30条,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规制作出了具体规定。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来阐述受保护和受规范的知识产权。
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由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三部特别法组成。《商标法》明确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界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五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各国法律也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的第一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也明确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此外,《商标法》第24条通过给予商标所有人优先权来遏制不正当竞争。现代社会,一件艺术作品获得版权,就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最终转化为商业产品,投入市场带来效益。因此,被侵权并用于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因此,在知识产权三大特别法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以侵犯著作权、专利权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保护权利人。如果说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是以保护私权为首要目的,从权利内部保护知识产权的话,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从公共利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保护权利人存在的外部空间。正如著名学者孔祥俊所说,如果说知识产权三大特别法是暴露在海面上的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它们所在的海洋。这也说明,知识产权法的“屠宰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宽泛保护”相结合,才能达到最终的一致目的。
更何况还有单独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除了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也有以刑事责任为后果的保护措施。这种保护手段进一步说明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性和多层次性。正如知识产权专家郑所言,无论权利的保护写在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中,只要权利作为一个整体得到充分保护,立法的目的就达到了。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偿性保护
应该说,三部知识产权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单行法,起到了很好的权利救济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用一部法律来调整知识产权所设计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是不现实的,即使有一天知识产权立法了,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性和确定性必然带来的灵活性不足的弊端。这就需要其他法律制度的补充,尤其是在三部法律都存在条文不畅的情况下,更需要竞争法等法律发挥保护权利人的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需要完善,就像Windows操作系统完成后需要不断“打补丁”,其他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本身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也需要“补充”。这也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了及时的救济。具体表现在:
《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而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不能通过该法得到救济。此时被侵权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专利法只保护通过国家专利局审批的专利,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定刑,排除了尚未获得专利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侵犯这一部门的权利只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现;此外,未申请知名商品外包装、装潢专利的,只能寻求竞争法的保护。这也充分证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功能正在发挥作用。
第三,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规制
知识产权作为私法上的一项重要权利,也可以说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即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域内享有智力成果所带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种垄断权是以未来权利期限届满时向社会免费公开使用为代价的,所以这种对知识产权的垄断是合法权利范围内的垄断。以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专利法,又称垄断法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但同时,基于私法的重要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任何权利的驱动都是有边界的,只有权利受到合理且必要的限制,整个社会的权利驱动才能和谐有序。
知识产权法本身对知识产权的驱动有一定的限制,如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三大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和地域性等。但不可否认的是,知识产权人还有其他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这也不是随便一部知识产权法就能解决的问题。200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颁布,也将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排除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行为纳入其中,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经营者的权利保护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同时,《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这部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约束跨国公司和企业利用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因为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都是特定行业的跨国公司、大企业、大集团,比如微软、思科。它们通过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兼并和收购等方式排除或限制中国市场的竞争。,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攫取大量利润,损害中国的国民经济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将在新的《反垄断法》实施后得到规范。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一直受到国家反垄断审查,因为一旦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将获得果汁领域的先进生产技术和商标使用权,这将影响整个饮料市场的格局、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和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一旦有人对微软提起诉讼,就会受到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审查,而审查中的关键部门就是知识产权是否被滥用的审查。
因此,界定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关键是审查其是否滥用知识产权,这将是未来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诉讼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