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该专利,包括?
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11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该专利产品,不得使用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
扩展数据:
侵权判决
比较的主题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一些同类产品的细微差别,而专业人士却能轻松分辨。
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时,从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对权利人明显不公平。因此,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而不是以外观设计专利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对于相同或者近似类别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避免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仍然一般注意混淆,则构成侵权。
上述一般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人。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含义是一样的。
然而,对于不寻常的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件、电动工具等。,普通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备此类商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因此,能够进行相同或相似比较的主体应该是该类商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使用该类商品的人员。
以普通消费者为侵权判定主体,并不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时,追究真实消费者的意见,而是要求法官把自己的立场放在普通消费者的层面上,去理解和感知比较对象的异同。
比较法
通常,使用以下方法来判断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
1,肉眼观察。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要判断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观察时是否会混淆,不能用仪器或化学手段对肉眼观察不到的部分进行分析比较。观察应基于产品易见部分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2、孤立观察,直接比较。
在作出具体判断时,首先要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分开,观察时在时间和空间上要有一定的间隔。这种孤立观察的方法可以让评委对两款产品有一个直观的感受,也就是第一印象。
其次,将两款产品放在一起,由评委直接对两款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描述其异同,将感性认识升级为理性认识,最终得出是否相同或相似的结论。
3.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不仅要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者将外观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且要从整体出发,从整体上观察其所有要素,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创新之处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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