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2007)
1.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2.第六条改为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科技项目(工程、计划)、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基础科学技术工作和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效益的。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成果;
(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成果;
(三)获得多项发明专利的;
(四)在基层从事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20年以上。4.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5.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除前款规定的单位外,可以由五名以上同行业专家联合推荐。”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