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被告如何写答辩书?
当被告有专利侵权行为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反诉其专利无效。无论是外观、实用新型还是发明专利,这步棋都需要走,这是被告最基本、首选的辩护策略和措施。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自然不成立。即使还在无效审理过程中,也能起到抵消作用。首先,如果请求无效宣告的证据和理由对原告的专利构成威胁,法院通常会中止诉讼;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作出无效决定,法院甚至会中止诉讼,有可能原、被告在无效宣告过程中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专利无效不应该局限于专利的“三性”,而应该拓宽。最近有很多专利因为违反专利法的其他规定而被无效,供大家参考和思考。
第二,证据是用来转败为胜的
证据往往有两面性。原告可以用一份证据证明自己有利的观点,被告也可以用同样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利的观点。用对方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侵权,往往可以出奇制胜,获得意想不到的转败为胜的独特效果。在同一无效或专利诉讼案件中,可以直接从对方提供的证据或陈述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可以在无效侵权诉讼中使用对方的证据,或者在专利无效宣告中使用侵权诉讼的证据,或者在本案中使用同一专利的其他无效或诉讼证据。通常不存在原告否认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问题,因为证据是原告提供的,只要你对证据的关联性发表意见。我经常用证据把多起专利侵权诉讼打成胜仗,取得了非常好的诉讼效果。
第三,寻找缺陷以挽救局面
如果一个专利诉讼到你手里之前已经几经易手,你作为专利律师或者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代理人,在起诉另一个新企业之前已经打过很多次仗了。原被告已经用了很多证据和理由进行辩护,但都无法成功。平时不要再走老路,而是从其他方面寻找破绽,找到新的突破口。同时,要善于用旧证据证明新理由、新观点。用过的证据证明旧观点不好,换个角度证明新观点也不错。在TCL相关的双桶洗衣机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我成功地在专利文件中发现了一个新的瑕疵——权利要求没有说明书的支持,成功了,让企业化险为夷,成功抗辩。权利要求书中宣称的脱模斜度是1: 100-1: 500,而说明书中给出的脱模斜度是1:100-1:150,这就给了我们一字之差。
第四,试图收缩其权威。
专利是否构成侵权,通常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但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不能完全从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中界定。原告通常试图将范围界定得更宽,而被告则试图缩小原告的保护范围。在不完全否定原告专利的情况下,不妨试试这个方法。可以通过查阅原告在审查过程中对专利审查员单向通信和双向通信的答复,或者通过原告对保护自己专利的无效请求的答复,或者通过在说明书中查找相关资料或者在其他相关诉讼中查找证据来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范围缩小了,被告的路子就宽了,不一定侵权,或者改几下就能跳出保护范围。
动词 (verb的缩写)确认行动是第一步。
所谓确认之诉,是指有可能成为他人专利被告的企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生产的产品或方法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或者利用他人的在先专利,间接达到确认其不构成侵权的效果,以使其后来的专利请求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通常需要一个前提,即原告通过随其专利发律师函或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一些警示暗示,给潜在被告带来了不利,但专利权人没有提起侵权诉讼。这时候他可以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另外,以个人的名义,可以用前者的专利来否定后者的专利。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维持后一项专利有效,那么有两种情况:一是后一项专利成立,但仍构成对前一项专利的侵权;第二,专利成立,跳出了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会直接进行这种确认,但有时可以从专利无效宣告的决定意见中引入确认不侵权的效力。
第六,修栈道潜入陈仓。
为了指控被告侵权,原告通常会把所有有利的证据都讲出来,而被告的辩护则需要提供一些证据,有些不需要提供直接证据。特别是一些针对原告证据的论点,不需要在证据交换或者质证中提出。原告总是先在明处,被告相对在暗处。有些观点和论点在开庭前或开庭初期过早地暴露给原告,会给原告重新举证或试图补救的机会,只有在开庭中期或最后辩论或机关意见中才会更具体地讨论,效果更好。最好是引导原告先发表一些意见,然后再反驳原告说过的话,让原告先说出自己的本意,然后原告就不能反悔了。在庭审前,可以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公开阐述被告的观点,让原告误以为这是被告的重要辩护意见,而只有在庭审中,才可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证明某些论点,或者用已经上交的证据进行解释,让对手措手不及,轻易屈服。
七、逆向思维巧破死结
有时候,为了打赢专利诉讼,原告会先起诉一个小企业,胜诉后再起诉其他企业。此时,原告的专利不仅已经通过了专利无效的检验,而且已经回收的专利边缘也异常锋利。此外,法院已经对类似甚至相同的产品做出了终审判决。这时候被告的辩护就很困难了,因为他不可能提起再审,一般也不可能在同一个法院做出相反的判决,所以被告要另辟蹊径。这时候通过逆向思维的防御,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我在佛山中院收到一个深圳企业诉无锡企业的专利诉讼。原告专利有四项独立的权利,只要任何一项权利被侵犯,经过无效检验,已经使用了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专利的稳定性良好。而且广州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都已经对无锡企业的相同产品作出了侵权判决。佛山中院一审后,二审还要去广东高院。换句话说,这是一个原告看似胜券在握的案子,所以原告大胆为无锡企业采取了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索赔金额高达500万。作为被告,为了证明自己不构成侵权,并不直接对比产品,而是反过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是从产品的形成过程中去毛刺的。而原告专利生产的产品是保留毛刺或添加毛刺的,即由与被告专利完全相反的原理形成,被告不能构成侵权,因此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终审判决不构成侵权。
八、积极应诉,另谋出路。
专利诉讼的赔偿是有限的,但被告停止侵权往往是致命的。如果产品或方法被认定构成侵权,就要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努力改进技术,另谋出路。积极应诉不能仅仅理解为是否构成侵权抗辩,更重要的是要吸取教训,努力改进技术,化被动为主动,化压力为动力,在应诉的同时改进或引进新技术,让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佛山日丰被台湾省内企业起诉。其在应诉过程中,在律师的指导下,努力改进技术,绕过专利保护范围,形成了比原告专利更先进的专利技术。这是被告企业应有的应对策略之一。
九、充分捍卫谈和平的机会
有些法官在庭审前总会问双方是否有和解的愿望,庭审结束后还会再问。作为专利被告,不一定要赢。辩方对原告造成一定压力后,选择谈和的机会,未必是好事。双方可以在专利无效和侵权诉讼中撤诉,也可以酌情支付部分赔偿金,获得部分继续生产的许可。即使有充分的理由否定原告的专利,如果原告愿意和解,也不一定非要否定他的专利,因为双方和解后,原告的专利实际上是间接归被告所有的。原告不起诉你,不是坏事,是和别人说再见。从实际比赛来看,还是好事。
十、另案强制其撤诉。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认定原告起诉的专利构成侵权,可以尝试寻找原告的瑕疵,尝试再次提起诉讼。这个诉讼可以是不正当竞争,可以是侵犯版权,也可以是侵犯专利。即使你没有专利权,如果你比原告更早拥有专利,你也可以尝试获得许可甚至获得,然后起诉原告侵权。这样有时候可以起到更好的防御效果。比如华为和思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我成功协助华为积极准备另一个案件起诉思科。在华为自身和其他方面的努力下,思科最终与华为握手言和,达成和解,撤诉。同样,在“宇龙”诉“海尔”诉防火墙著作权一案中,“宇龙”反过来起诉“海尔”专利侵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