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细则第75条
第七十五条《专利实施细则》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专利有效期内实施发明后,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
问:
1.这钱什么时候发?在专利保护期结束之前?离开原来的公司怎么办?或者发明者死了怎么办?答:专利有效,有实施发明的行为。如果离开原公司,可以继续向公司索要报酬。发明人死亡后,其财产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2.专利被判无效后钱还需要退回吗?答:没有。
专利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单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提取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
问:
1.这个奖励是一次性的,还是每年从当年的牌照费里扣10%?如果每年都给,那什么时候给?答:根据具体的专利许可合同。其术语同上。
2.如果我公司实施发明,也许其他人也可以同时实施,我们可以同时拥有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报酬吗?答: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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