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和结算,并履行必要的结算程序。

1.一般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由依托学校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校外同行组成;通过鉴定者方可申请落户,并将鉴定专家签署的鉴定证书提交教育部备案。

2.重大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由教育部组织,项目负责人可选择交流鉴定或会议鉴定。鉴定合格后,按照教育部提供的带有统一标识的封面和规格出版。

3.申请结题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提供成果结题鉴定证书、成果原件和成果总结报告(含电子版),由申报单位汇总后于每年第二季度报送教育部。

4.教育部将向通过验收确认的人员颁发结题证书或鉴定书,拨付剩余项目资金,并宣布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最终成果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了学术成果本身,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由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开展的研究,应纳入验收范围进行综合考虑。

2.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表》一致,不存在署名和知识产权纠纷;费用合理合法。最终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认可。咨询报告的结果必须有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说明采用的内容和实际价值。

3.项目验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一般项目中的优秀项目由依托学校推荐提交,教育部对学校推荐的优秀成果进行评审。教育部每年都会组织对一般项目的抽查。重大项目由评审专家在打分和投票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十四条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作为项目业主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未通过成果验收的项目一律剔除,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

第二十五条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教育部社科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各类项目完成时,应同时提交3-5千字的总结报告,简述本课题的学术价值、创新内容和社会影响,经依托学校审核后报送教育部。除选报有关部门外,教育部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出版,或以集子形式出版。

2.鼓励项目成果转化为课程、教材和教学,为卓越人才培养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变,为政府和企业的科学决策服务;转化为社会,服务于全民族人文素质的提高;转化为文化产品,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服务。

3.项目负责人应注意收集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的情况,并在学校的基础上上报教育部。对于那些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个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推广他们的成功经验。

4.教育部建立社会科学项目成果库和学术质量库。通过验收并正式出版发行的项目成果,全部移交成果库集中保存和展示。优秀作品以“学术名著”的形式出版展示。成果图书馆分为实物展览图书馆和电子文本图书馆,面向高校和社会开放。

5 .申报单位和高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发表,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和研究报告,在报送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报送教育部。